“美團小黃車”不具有欺騙性,獲準注冊 | |||
案由 | 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 案號: | (2023)京 73 行初 12122 號 |
法院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 審判時間 | 2023年08月10日 |
原告 |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訴爭商標 |
| 指定類別 | 39類 自行車共享服務等 |
案情簡述 | 2022年1月21日,三快公司向商標局提交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商標局經審查,認為申請商標由漢字“美團小黃車”構成,指定使用在運輸等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等特點產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三快公司不服,向商標局提起駁回復審申請。復審主要理由為: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結合自身企業文化所獨創,具有獨特的含義,且申請商標標識指向申請人,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不會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申請商標應予核準注冊。商評委經審查認為:“美團小黃車”指定使用在自行車共享服務、運輸等服務上,相關公眾會將服務提供者誤認為“ofo小黃車”的提供者,并據此認定訴爭商標具有欺騙性。因此,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三快公司不服復審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復審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 ||
法院判決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本案中,訴爭商標由漢字“美團小黃車”構成,通常情況下,相關公眾會將“美團小黃車”認知為美團公司提供的小黃車,“美團小黃車”標識本身并未超出自行車共享服務、運輸等指定使用服務固有屬性的描述,公眾在看到訴爭商標“美團小黃車”時通常不會對指定使用服務的質量、品質等特點產生錯誤的認識,亦不會因為訴爭商標標識為“美團小黃車”而作出錯誤的消費決定。因此,訴爭商標不構成《商標法》第十條款第(七)項所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判決如下: | ||
專業經驗 | 帶有欺騙性通常是指商標標志或其構成要素超出了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在質量、主要原料、功能或產地等方面固有屬性的描述,使得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真相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作出了錯誤的購買決定。因此是否構成《商標法》規定的“欺騙性”應立足標識本身,結合公眾的日常生活經驗進行綜合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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